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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区发改委关于东西湖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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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西湖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东政发[2006]22号),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一般在每年年末,由区发改委组织区属各单位、各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纳入年度预算的属区人大常委会重点监督项目,由区发改委编制年度计划及报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重点项目和未列为重点的项目及使用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等项目,按规定程序提请区长办公会研究,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备案。

       第三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要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第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六)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七)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八)结论。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三)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政府债务的需提供区国资办的意见;
        (四)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发改委审批。区发改委要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由区发改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区发改委要在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区发改委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项目实施的管理方式;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要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由区发改委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或上报市批准)。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银行贷款承诺;
       (五)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改委按照本管理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和概算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主要包括总体设计说明书、各项专业设计说明

    (二)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三)工程概算书。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等规定。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和概算时,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 申请报告;

       (二)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三)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含编制说明、图纸、概算)

       (四) 规划、土地部门选址和布局方案的审查意见以及红线图;

       (五) 环保、消防、交管、防疫、人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 具备可靠的气象、水文、地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和有关协议文件

       (七) 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区发改委按照本管理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初步设计审查一般采取邀请专家和相关部门会议审查的方式。对于技术复杂或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两院制”(即一个设计院完成的设计由另一个审查)方式。对于选择“两院制”审查单位,凡收费超过50万元的,须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未超过50万元的,可通过多单位询价等方式选定。

       概算原则上采用委托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单位进行审查的方式。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初步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使用单位和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如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区财政追加投资,经济项目追加额在10%以上和建设项目追加额在15%以上的,要按规定程序报区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在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决算审批后,执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运营后,区发改委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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