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标题 内容
   首页>>站内公告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武价费[2007]69号
    市教育局,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7]8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请有关收费单位于5月31日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教育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鄂教财函[2007)4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函[2006]2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理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能力)考试两项内容。其中:
        1、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科25元,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并收取费用;
        2、专业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100元,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收取费用。
        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
        对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等按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以及依法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进行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期限暂定为3年,收费期满后,再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007-06-29

    【页面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 伸出援助之手,奉献一片爱心
  • 第二批确认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情况
  • 第一批确认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情况
  • 国务院颁布空调“节能令”:夏季空调温度不……
  • 我市采取多项举措推进节能降耗工作